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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检验行为规范

 

  一、安科院的检测检验业务活动,遵守下列行为规范要求:

  (一)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检测检验对象、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与被检测检验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二)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严禁非法挂靠或违规转包检测检验项目;

  (三)不得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生产经营单位招揽业务;

  (四)做到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犯罪行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五)强化从业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积极采用科学先进、合理的检测检验方法,坚持技术创新,不断提高装备水平,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不剽窃、不抄袭他人成果;

  (六)技术服务收费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指导性收费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七)坚持质量第一,加强内部管理,严格依据检测检验认定认可规定、安科院检测检验管理体系的要求运行,精心开展检测检验活动,严格校审,保证检测检验报告准确无误;

  (八)检测检验的质量记录、技术记录,包括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等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九)认真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相关认定认可机关的依法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十)落实检测检验机构责任,积极服务于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帮助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隐患,为监管监察工作做好技术支撑。

  二、安科院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接触到的委托单位及被检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伪造、转让、租借资质、认定认可证书或冒用签名从事检测检验活动;

  (三)超出认定认可证书确认的业务范围从事检测检验活动;

  (四)出具虚假或漏项、缺项、严重失实的检测检验报告;

  (五)擅自更改、简化检测检验程序及内容;

  (六)同时在两家以上检测检验机构从业;

  (七)故意贬低、诋毁其他检测检验机构;

  (八)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九)属于被取缔的各种乱收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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